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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步伐》的通知

皖国资计划〔2017157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

投资监督治理步伐》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步伐》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

         2017922


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步伐

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投资治理,防备投资危害,凭据有关执规律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本步伐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步伐所称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在境内外以钱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本步伐所称董事会是指省属企业一级公司董事会。本步伐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属企业凭据本企颐魅章程及投资治理制度划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步伐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生长战略计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宣布的省属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省国资委围绕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结合职能转变,以优化资本结构、规范资本运营、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宁静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危害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治理体系,推动省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历程监管。

第四条省国资委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治理制度,催促省属企业依据其生长战略和计划体例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分类监管,监督检查省属企业投资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催促省属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结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省属企业投资应当效劳国家和全省生长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立理念,大力培育和生长战略性新兴工业,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治理制度体系,科学体例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认真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省属企业应当增强对所属各层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治理,推进内部投资决策治理制度化、科学化、流程化,对投资项目开展按期或未必期督查,防备和化解投资危害,强化责任追究。

省属企业应当增强投资人才步队建设,建立投资人才步队的培养、选拔、使用、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投资人才步队的专业化、职业化素养,为提高投资治理水平提供人才包管。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凭据本步伐划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治理制度体系。投资治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决策治理制度;

(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三)投资信息化治理制度;

(四)投资危害管控制度;

(五)投资项目实施历程中的要害节点控制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运动的授权、监督与治理制度;

(十)投资项目档案治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纳入投资治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其中,投资决策治理制度应当包括:投资应遵循的基来源则;投资治理流程、治理部分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剖析、评估及论证;尽职视察等

涉足境外投资项目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治理制度。

涉及互联网金融、金融及衍生品、私募股权、房地产等高危害投资项目的省属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专门的危害管控制度。

省属企业应增强投资项目的档案治理,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历程中制定的、以其他方法或载体纪录的质料以及董事会表决的声像资料要实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企业档案治理部分和投资治理部分划分生存备查。

企业投资治理的各项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事后报省国资委。

第八条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治理信息系统。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治理信息系统。省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治理信息系统,增强投资基础信息治理,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体例、执行和调解以及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剖析和治理,并与省属企业投资治理信息系统互通。省属企业按本步伐划定向省国资委报送纸质文件和质料时,应当通过投资治理信息系统一并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省国资委凭据国家、省有关划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宣布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限制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在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在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对特别监管类和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从严把关,须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省属企业凭据企业生长战略和计划自主决策。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坚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解

省属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宣布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报省国资委。

第十条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计划、规则审核、财务监督、考核分派、资本运营、企业革新、外派监事会监督、领导人员治理、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相关监管职能协力,实现对企业投资行为全面监管,实时防备投资危害,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投资事前治理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当凭据生长战略和计划体例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欠债水平相适应。省属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上传至省属企业投资治理信息系统及本企业投资治理信息系统。

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的主要偏向和目的;投资规模、投资预期收益剖析、资金来源与组成、资产欠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欠债率影响剖析;投资结构剖析;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以及其他增补质料等。

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所有重点项目在实施前必须体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科学论证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应有利于企业结构优化和转型生长。对战略性新兴工业领域的投资视同主业投资。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应当凭据省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战略性新兴工业投资偏向,围绕落实企业生长战略和计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治理、退出全历程的研究论证。关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执法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审慎开展尽职视察(须包括对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视察)。

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治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到企业的哪一层级,监管就必须实时跟进到哪一层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大项目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其他项目视重要水平须经一级公司审核或备案。省属企业所有加入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总会计师、总执法照料须在投资决策前出具书面意见,所有意见应纪录存档。

第十五条列入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或限制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尽职视察报告等相关质料。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执法、规则和国有资产监管划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须要性、对企业经营生长的影响水平、企业投资危害蒙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或备案程序,对有异议的项目,一般在收到相关质料后5个事情日内向省属企业反响书面意见,逾期不反响,视为同意。省国资委认为有须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论证时间不计入反响时间。

第四章投资事中治理

第十六条省属企业须明确责任部分,按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剖析,凭据外部情况和项目自己情况变革,实时进行再决策。当泛起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倒运变革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省属企业应当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通过投资治理信息系统报送省国资委。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牢固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十八条省国资委凭据事情需要适时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体例、执行和调解情况及实施中的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明的问题实时向企业提示,企业应实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国资委。

第五章投资事后治理

第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当体例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剖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保存的主要问题及革新步伐;

(五)上年度投资后评价事情开展情况及本年度投资后评价安排计划;

(六)其他须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条省属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投资经验,完善投资决策治理制度,为后续投资运动提供参考,提升投资治理水平。原则上省属企业应结合实际逐步扩大后评价的重大项目数量比例,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重点包括实施情况较好和较差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和限制类项目,国家、省和企业的重点项目,投资调解变革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实现的目标与预期差别较大的投资项目等。省国资委针对巡视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等发明的问题项目,主导或责成相关省属企业实时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意见作为问题项目整改和追责的重要依据。

省属企业应结合投资后评价事情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偏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危害治理等。

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事情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投资危害治理

第二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历程危害治理体系,将投资危害治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危害治理、增强廉洁危害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危害评估和风控计划制订,做好项目实施历程中危害识别、防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理,防备投资后项目运营泛起的种种危害,做好项目退出时点与方法安排。

第二十三条省属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危害治理作为投资危害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境外项目投资决策前的危害评估制度,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执法、政策、市场、社会、文化、宗教、习俗等危害进行充分评估,制定危害防备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须要的项目退出安排。

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注重增强与国有投资基金、外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相助,并充分利用种种政策性、商业性包管工具,降低境外投资危害。

省属企业原则上应当坚持对境外企业的控制权,参股企业不得放弃决策的反对权。除从事进出口业务,或因特殊需要设立的平台公司外,三级及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境外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历程中,爆发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实时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项目内容爆发实质性改变、投资额重大调解或股权结构爆发重大变革等情况;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工业宁静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宁静生产及情况事故等;

(四)投资项目相助方严重违约,泛起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五)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执法纠纷案件;

(六)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省外、境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七)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地区)爆发战争、动乱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八)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省属企业应在向省国资委报告投资重大事项的同时,做好应急处理及下一步危害防备预案事情。省国资委凭据省属企业的报告及处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指导催促省属企业增强投资危害治理,结合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领导人员治理、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结果的运用,须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省属企业投资危害治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实时将评价结果反响给省属企业。相关省属企业应凭据评价结果实时整改保存的问题,健全完善企业投资危害治理体系,提高抗危害能力。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省属企业违反本步伐划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步伐》(皖国资评价〔2016145号)等有关划定,由有关部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瞒报、谎报、不实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省国资委将按有关划定视情追究责任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省国资委相关事情人员违反本步伐划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分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本步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属企业对省外投资治理暂行意见(试行)》(皖资发〔20036号)、《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暂行步伐》(皖国资计划〔2005101号)、《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暂行步伐实施细则》(皖国资计划〔2006196号)、《关于进一步革新和增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治理事情的通知》(皖国资计划〔2009185号)、《省国资委关于增强和革新省属企业投资治理事情的通知》(皖国资计划〔2016143号)等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省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条本步伐由省国资委卖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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