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作来由分划定。本条划定涉及多个方面的果真,关系党员、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如果不按划定果真相关事项,则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
随着时代生长,宽大人民群众加入公共决策、体贴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积极性日益增强,对各级组织宣布信息的广度、深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果真,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划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包管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加入权、表达权、监督权,关于推进下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牢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职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际事情中,有的党员、干部经常忽视群众的知情权,想起来就做,想不起来就不做,其中有的是对相关政策学习不到位,也有不少是思想上不重视、不上心。好比,有的党组织信息果真不完整,程序不规范;有的下层党组织不执行有关信息果真划定,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中,既不实时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评议,也不向群众果真公示等。
《中国共产党党务果真条例(试行)》《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果真制度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果真和民主治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果真事情的意见》等划定,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果真的内容、规模、程序等事项作了详细规范。党员、干部要凭据划定做好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果真,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包管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同时,应当注意本条既适用于党组织,也适用于党员。除了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外,还保存学校校务果真、医院医务果真等事务果真制度,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内容、形式进行规范。如果不按划定果真,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依照本条划定追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