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长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实质要求是践行党的基础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侵害群众利益;民生包管显失公正;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划定。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安排,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解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划定。二是充分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划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生长中包管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眼增进社会救助兜底包管落到实处,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分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正行为的处分划定。三是充分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划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衔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划定,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充分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