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是党章付与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尊重和包管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坚决阻挡和避免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爆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划定了侵犯党员权利应予处分的情形:
1.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凭据划定加入表决,并可以体现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选举权,主要是指加入选举的党员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划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中选的权利。
关于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波折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性质卑劣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关于以其他方法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好比,故意欠亨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加入选举,或者故意欠亨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加入党的重要集会等,抵达情节较重的,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2.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质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批评,是指党员依照相关划定,对党的组织或其他党员在事情中保存的缺点、过失提出差别意见。检举,是指党员依照相关划定,对党的组织、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要求有关部分予以追究。控告,是指党员在自己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划定向有关党组织进行告诉,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3.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结果
申辩,是指党员对被反应的自己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以及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己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准时进行申明和辩白。辩护,是指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准时,其他党员对被讨论的党员作有利的证言和辩白。作证,是指党员就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向党组织提供证言、作出证明。
4.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结果,或者不凭据有关划定处理党员申诉
申诉,是指党员关于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平的,凭据划定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予以公正处理的要求。
5. 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结果
监督执纪事情中发明,有的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正当权益;有的虽然没有利用职权,但出于攻击抨击的目的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等。这些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攻击抨击的行为性质卑劣,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别的还需注意,《条例》中关于侵犯党员权利的划定和《刑法》划定的破坏选举罪、抨击陷害罪的区别。党员有上述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果同时涉嫌冒犯破坏选举罪或者抨击陷害罪的,则应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