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增写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党员充当政治骗子的处分划定。
“政治骗子”一般指通过虚构冒充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朋友、身边事情人员,或用有特殊配景的专家教授、学者智囊、“巨匠”等方法设计身份伪装,或通过伪造领导干部图文影音资料、虚构与领导干部交往经历、流传政治谣言、制造内部信息、假意“牵线搭桥”等方法设计行为包装,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谋求攫取经济利益、社会职位等不正当利益的人员。
政治骗子行骗的套路通常是虚构特殊身份配景,散布所谓“内幕消息”,把自己包装成“有来头”的神秘人物,故弄玄虚骗取信任,进而骗钱、骗物,甚至加入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
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充当政治骗子,主观目的一般是为了在政治上搞投机钻营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希望搭“天线”跑官要官,有的希望找关系“消灾解难”,有的希望加入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或有其他不良目的,如打探“内部消息”、捞取政治资本等等。
认定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搞投机钻营行为,均要求党员干部具有谋取不正当政治利益的动机,主观上明知其结交的工具厦魅政治骗子,或者凭据结交工具的行为体现应当知道其厦魅政治骗子。如果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时间较短,发明受骗后实时终止交往,或者未给政治骗子效劳谋利,情节轻微的,可统筹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悔悟体现、查处效果等,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认定党员干部充当政治骗子行为,要求党员干部具有通过加入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且客观上接纳了欺骗的方法,骗得有关人员的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