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定,对违法犯法的党员,应当凭据划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执法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有违反执法涉嫌犯法行为的,应当凭据情节轻重,区别差别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开除党籍:
(一)因故意犯法被依法判处刑规则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法,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条例》特别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松弛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明确了党员违法抵达丧失党员条件、严重松弛党的形象水平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
关于涉嫌犯法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法犯法党员的处分,遵循“先处后移”原则,即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法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凭据划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违纪党员在移送司法前,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而移送司法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分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处分人认为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