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第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面,我们一起回首《条例》如何与时俱进,不绝修订完善。
1997年2月,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此前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没有制定过全面系统的党的纪律处分划定。试行条例共172条,划定了七类违反党的纪律的过失情形:政治类过失,组织、人事类过失,经济类过失,失职类过失,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过失,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品德类过失,违反社会治理秩序类过失等。
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十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划定的行为,贪污行贿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品德的行为,波折社会治理秩序的行为等。
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33条,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规则的纪律划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事情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离开。
2018年8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42条,增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越发完善。